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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各位大律师:这样的协议是有效吗?少一个女儿签名是不是没问题的? 协 议 经由张A、张B、张C、张D、张E兄弟姐妹,并与母亲陈惠兰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今后李仁爱不承担母亲陈惠兰的起居护理和赡养义务等事项。 注:张A张B是兄弟,其他是姐妹

其他 2010-11-03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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