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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月份在现在的公司上班,此公司于2004年2月份扩大后更名,现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听说到期后再签的合同,合同金额都是960元,而我于08年签字的合同金额为1400元,请问公司这样给我们签是否违法?如果我不想签此份合同,想于公司解除合同,会有赔偿吗?赔偿的标准是多少?谢谢

其他 2010-11-09 10: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报酬等的话,你也可以不签订且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数额为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从08年你开始起算
  • 要看具体的工资组成的,如果你不续签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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