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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象政(1993)55号《关于印发象山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细则的通知》第二条:出售对象。当地城镇有常住户口的居民或在全民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含合同工),包括工作调动和离职的职工,护照已故的配偶(除再婚)等,均可以户为单位购买,每户限购一套,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我作为户主的儿子当时已成年是一直住在该房的原住户,户口一直在该房,我按照这政策有否享有房产共同权,房改中心咨询说当时政策只分职工夫妻独享,子女不享有产权。我按国发1994文件我应该享有共同权,因为政策是家庭(户)为单位销售对象的。

其他 2015-10-20 1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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