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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于1995年6月被招录为某企业职员,双方最后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张三和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若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张三同意企业变动岗位。若张三不能就岗位变动在2005年7月20日前达成一致,本合同终止期限变更为2005年7月31日2005年7月12日,企业与张三协商变更岗位,但张三不同意协商失败,2005年7月31日,企业以张三不同意变更岗位为由按约定书面通知张三,终止双方合同,并出具退出证明张三与2005年8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企业终止合同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以自己已经连续在企业工作10年,要求以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三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其他 2015-10-29 2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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