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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收到法院EMS寄达的传票,被2008年3月之前的旧物业管理公司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告我们拖欠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6000多元,滞纳金同样为6000多元,以及水费1000多元。 问题1:应诉通知书上说明要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请问答辩状是自己根据您们网上提供的格式自行草拟的吗?我们这种情况属民事答辩状吗? 问题2:起诉我们的旧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属同一个老板,当初2002年买楼时,开发商根据其制定的《业主亲友推介计划》书面承诺送一年管理费,之后2005年书面承诺将部分拖欠业主的装修费冲减三年管理费,均有开发商盖章。如此,已足以冲减自2004年4月收楼至2008年3月的四年管理费,请问这些资料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3:我们手头还保存了旧物管公司盖章的涵盖2006年全年物业管理费的收款收据,请问该收据应有法律效力吧? 问题4:我们手头保存的旧物管公司的交费通知,2006年4月至2007年7月的交费通知上均显示我们没有拖欠管理费,只是显示欠交了几百元水费。请问这些交费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万分感谢!

物业管理合同 2011-01-24 2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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