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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我与前夫结婚时住在前夫父亲名下的一个小套房产作为我们的婚房,当时前夫的哥哥也就是原告也有一小套房是其单位得分房,96年原告单位有以小换大政策就是要把原有的小套房还给单位,单位另外分给他一套两居室房,当时原告就与我们夫妇商量让我们把其父亲名下的房产交换给其单位,让我们住到他的房屋,因为他的房屋地址相对好点,我们住的比较偏,当时我们就同意了。2007年我与前夫离婚,女儿跟我,前夫自己搬出去了,就有我们母女住在里面,2010年原告单位换去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而其父母要求把我们母女住的房子还过户给其父母,但他们并没有做到,2014年原告起诉问我们母女要房子,开庭审理原告母亲作为我的证人出庭把整个事实的过程还原了,后来原告撤诉了,2016年一月原告有起诉还是撤诉,现在四月又再起诉过两天就开庭,我想问下我说的都是事实,也有证据,这是我们母女唯一的住处又没有稳定的收入,法院会怎么判?

离婚 2016-04-16 2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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