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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快递公司一快递员于2007/3月入职,当月购买意外险,于2007/5月转正,当月就给予购买了社保,试用期时工资1200,转正后月平均工资3000-3500左右,于2008/4月晚下班收件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医院开具建休证明6个月(期间治疗费预计3W,公司借款2W给该员工住院费)。公司于08/5月报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于08/8月认定为工伤,该员工在修养期间,公司一直为其购买社保及发放保底工资1300/月,08/10月该员工再次拿医生开具的因恢复情况不好,继续要求休养6个月,公司给予工伤假期继续休养到09/3月,期间工资照发1300元/月,社保继续交纳。 如该员工休养至09/03月,拆除钢钉后,继续要求带薪休养3个月(09/6月)。 1.工伤休养有无规定多少期限? 2.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有何要求? 3.员工恢复后,如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该何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给予如何补偿? 4.工伤期间如该员工有借款住院费2W,出院后但员工拒不偿还,公司又该如何索回?

其他 2009-01-27 18:2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法定的医疗期间是工资照发,医疗期限是有规定的,可以查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 解释——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2万元可以通过诉讼索要
  • 1、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如果仍需休息需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可延长12个月;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发放;3、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规定不同;4、该员工应享受工伤待遇,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员工没有偿还义务。——洛阳劳动工伤律师方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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