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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我和公司的合同期满了,之后公司什么表态都没有,一直拖着,直到今天2009年2月24日跟我补签合同,我跑去问他们要双倍工资,他们给我的答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是针对初次签合同的劳动工,像我这样的情况他们可以不给双倍工资,真的有这样的说法吗?

其他 2009-02-25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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