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于2008年5月6日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一至工作于2011年7月10日,在此之间公司未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任何社会保险。本人于2011年7月6日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诉,第一是要求公司支付本人38个月的工资;第二是补交2008年5月份至2011年6月份的工资。在2011年7月18日劳动仲裁为我和公司做调解,仲裁部门告知本人,因没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一案不受理,原因为本人权宜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我想请问一下,我在这期间一直工作于此,是2011年7月10日没在公司的,真的不能赔偿吗?

其他 2011-07-26 15: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应该要赔偿的,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铜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