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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在广州打工在厂里遇到一些意外就认识的小明,他也是老乡就这样他们交往了,但认我没想到的是和我在一就是报复所有的女的,侮辱我的尊严,诽谤我的名誉,后来我知道他这样对我,就离开他了我可以向法院提出侵害人身权吗

其他 2018-04-23 15: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他人自杀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涉嫌侮辱罪,依法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捏造并散步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尊严、诋毁他人名誉,造成了他人自杀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则也触犯了《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依法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均具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对方的行为会涉嫌侵犯名誉权,可以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次,如果行为性质很严重的话还会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二、法条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有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因为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侮辱、诽谤罪。《修正案》施行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下划线部分为新增条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如果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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