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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受聘于上海 有限公司工作。当时老板与我口头约定工资按年薪八万计酬,平时按月发放生活费,每月3500,其余的年底一次性付清。可是到2015年底除了生活费外,剩下的一分没付,他说是满一年才能付,也就是到2016年10月31日付给我剩下的工资。可是时间到了,他说要延长两个月,也就是到2016年12月31日,可是到了2017年1月份还是没有付,他说财务报表没出来,到农历年底再给。但是一直到今天--2017年5月19日2016年的年薪还是没付。包括今年的生活费也只给了1月份的。说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工作地点在浙江省临海市,2016年9月至今工作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司注册地是上海

其他 2019-06-08 08:3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可以起诉的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可以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帮助。县(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劳动保障局,下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第三款分别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第六款是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 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但是也需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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