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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孕期,由于身体虚弱,持有医师开具病假单,公司不同意长期休病假为由,协商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草一份承诺书,承诺书内容是至2009/4/15日为止,本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出于无奈只能签字。 无奈的理由是:本人在2008/4/22日与公司签订一份培训合同,服务期为3年,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6万,按工作时间递减。公司承诺,如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要求赔偿违约金。如果我要求孕期补偿,则追究违约金。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不违约,就不存在赔偿违约金问题,而我在孕期,持有医师开具病假单,应该享受合法休息及待遇。但是公司要求我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本人名义起草一份承诺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书,要求本人签字, 请问公司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可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仲裁 2009-03-20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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