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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起诉房产归属权。原告为房地产企业老总。被告长期在原告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为兄妹关系。争议房产为两套。2005年时由原告转到被告名下。被告无付款记录。原告主张:当时转移房产姓名是因为有银行贷款需求,主要证据:1.其中一套房产办理过银行抵押贷款,所得贷款划入原告账户,并且每月由原告公司账户还贷至今。2.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作证,确为因原告贷款所需转移房产名字至被告。3.并无纸质证明文件。被告主张:1.原告房产转移至被告名下是因原告口头告知其作为对于被告工作二十多年的奖励,以及口头约定家族企业的利润分配(企业实际为原告独资)。2.房产抵押所得贷款划入原告账户并由原告还贷的原因为原告因公司业务需要现金,被告因考虑到对家族企业发展故同意原告抵押贷款方案。(并无纸质文件证明)3.被告有对原被告双方都熟悉的人作证明主张属实。另一套房产无替原告抵押贷款记录。

其他 2018-01-03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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