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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国外有公司,国内的公司经济型裁员,征求我的意见或者去国外公司工作或者被辞退,我当时说不去国外工作,于是公司就给我下发了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现在公司又反悔不给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采取放假的方式,发放最低工资的百分之80的工资,放假期限没定或者几个月,并且没有征求我的意见,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12-22 15: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情况,如果薪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的工资。同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关于工资报酬的事项,但是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工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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