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回答过很多关于外村村民购买本村宅基地或房屋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遇到拆迁是否会给予补偿的情况,有兴趣可以翻查一下之前的回答。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主流观点认为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它是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这一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现就本问题,想从另一个角度回答,尤其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问题。
(1)卖方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无效后,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卖方可以主张买房人腾退农村房屋。在适用返还原则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则处理。
(2)买房人可以主张两方面权利
第一,要求卖方返还当初收取的购房款;
第二,购买的私有住房因土地升值的,可以主张对房屋的现值予以评估,得出房产现值的评估值,由于卖方有过错,考虑房屋现值与购房当初房屋的价格相差比较大,要求依照房产的现值一定比例对买房人进行补偿。
如果买房人在购买农村私有住房后,对房屋进行重建翻建、修缮、装修、扩建,卖方要对添附的价值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超出宅基地范围所建房屋是否应予返还
在拆迁过程中,该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建,是另一个问题,篇幅有限,在所不问,在是合法建筑的情况下,实践中,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在相邻的宅基地或空置的土地上建房的情形,不应笼统地认为均应向出卖人予以返还,而应本着与原有房屋及宅基地是否构成添附、无法予以分离,则应予以返还;如不构成添附,系独立于购买时的房屋及宅基地而存在,则不应予以返还,否则会导致出卖人因此在其原有宅基地范围之外另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不良后果。
如果买房人再次购置房屋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同样可以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