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父亲有三弟兄,父亲是老三上有两个哥哥,我爷爷和奶奶在民国34年也就是1945年就讲好价钱想卖一块地(三间四耳八尺),当时我大伯已经分家另立门户,我爷爷说因钱不够买地叫大伯支助一点钱,但大伯不愿意支助,我爷爷当时就写明这个事实说明这块地只给二伯和我父亲终身享受,大伯一律不得享受受,我大伯当众求父借盖三间四耳,我爷爷也同意了,但说明等我二伯和我父亲有起盖之力时我大伯无条件让开,恐后子孙争执以上述为凭。我爷爷和奶奶都不认识字,当时只请了几个证人、一个代书人、两个乡保长、作证,并写明这份遗嘱永远生效。现在我发现遗嘱上面也没写爷爷和奶奶的名字,只是文字开头写彭继李(我爷爷的名字)当众声明......到1952年因大伯是村会计,就办了已经分了家的三弟兄的房产证各一份,房产证上这块地写上了三弟兄共用。爷爷和奶奶不识字就不知道,只是房产证上爷爷和奶奶是和我父亲住由我父亲养老送终的,现在我大伯的儿子认为根据房产证他可以享受这块地,这要求合理吗?这不是和我爷爷奶奶的意愿有违吗?在法律上怎么解决呢?

其他 2011-10-04 1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