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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没有房产证的二手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有没有风险

其他 2019-10-20 00: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房屋买卖没有产权存在风险
  • 安置房,属于大型项目拆迁安置的话,不属于商品房。既然不是商品房,也就没有什么预售证。但安置房是有房产证的。如果安置房要出售,则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土地进行变性,土地从安置房的集体性质变为商业土地,然后可以上市交易。如果是开发商弄的话,会取得预售证,然后可以卖。如果仅仅是自己住的安置房的话,没有预售证这个说法。记得办理房产证就行了。
  • 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城区建房必须取得房屋的“两证一书”,两证是指“集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是指“住宅建设质量保证书”,其中,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国土部门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规划部门发的,住宅建设质量保证书是住房建设部门发的,取得这些后方可建设。   在房屋建成后,按照所取得的这些材料,经过消防、规划验收后,方能取得房产证。我国的土地房产实行的登记制度,房产证是追认物权的最有力依据。因此,只要能实现过户,原则上是追认你享有物权的。土地使用权证的作用是建设时的依据,对于房地产开发的房屋,不可能回给每个业主办个土地使用权证的,但是每人一本房地产证足以证明物权。   如果你觉得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不放心,可以去国土部门补办一个。实在办不了,就找司法部门公证处申请公证,涉及到使用权经济纠纷的,由原业主承担就行了。
  •     现实生活中,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表现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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