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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职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在编,于2014年7月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每年都会有几个月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工资,2019年1月至今只发放了6个月的工资,这6个月的工资也并不是按月发放的,询问过单位财务何时能发放工资,得到的答复是不知道……遂决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的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等待30以后才能办理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付清所欠工资?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都需要什么流程,谢谢

其他 2019-12-11 0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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