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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5月21号去一单位上班,工资2500/月并且答应缴纳社保,平时发2000元,留底500元年底发。但是到今年11月底,单位宣布说不开了,工资结到11月底,现在我要求单位工资发清的情况下,再补偿我12月份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1200元,单位不肯,我找劳动局协商无果。期间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   现我要去申请仲裁,有以下以个问题不明白,望解答!   1,我想要求双倍工资,那么我要从哪个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是从7月份开始计算,除开第一个月,也就是8月份开始计算还是从5月21号开始,或者说是6月1号开始(社保是7月份开始交的,没有其他证据。当然,当地人都可以证明我在那里上班)   2.我的要求在仲裁过程中,胜率有多大?

其他 2011-12-17 0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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