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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陈述: 2007年7月23日,我与A公司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至2008年7月23,A公司为逃避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查。让我与其它部分同事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并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为A公司工作(B公司并无劳务派遣资格)。期间,基本工资由B公司发放,社保由B公司购买。工作同A公司安排,奖金由A公司发放。2009年元月至2009年7月22日继续为A公司工作,但没有劳动合同。2009年7月23日又与A公司 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自己延期一年。 诉求: 1. 能否从法律上认定我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2. 如果认定与B公司的合同无效,那么我与A公司之间是否已实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务关系?

其他 2011-12-28 0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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