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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公司工作一年四个月,岗位是销售,今天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通知,让我办理离职手续,原因是我跟公司内部签订了一个岗位责任书,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任务。事实是,我公司所有业务员都没完成他所说的连续三个月的任务,公司的岗位职责书所制定的目标基本属于不可完成型。而且我的业绩不是最差的,应该是中上等。其他业务员没有要求离职,就连做的最差的都没接到离职通知。我跟人事交涉,人事完全把这个岗位责任书作为我考核的前提。但是我业绩比最差的要好几倍。这样的情况,按照劳动法我要求公司怎么补偿我,我做的是销售工作。

其他 2017-04-23 03:3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离职就是离开现有的职位。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员工离职拿不到企业补偿有两种情况:  1、员工主动辞职或不签劳动合同,且企业并无过错。  员工因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或新的工作机会,而主动离开原有的工作单位,或者员工根本不想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此时,员工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企业过错是指:企业未按时发工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企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企业在法定假日不放假且不支付3倍工资;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扣押员工身份证等证件;企业收取了员工的押金,等等。  2、企业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企业有员工签字认可的规章制度,及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过失的相关证据。  法律赋予企业有一定的内部立法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这些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处分中就可以包括: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任何补偿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但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制定制度的程序及员工是否知情。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想成立,需要与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开会沟通并平等协商的这么一个过程,并最终需要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的签字通过。  目前国家及各省市关于职工代表的选举、组织建设、职权行驶等,基本没有非常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中小型私有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有法律效力,需要全体员工的签字。  有了这个签字,就说明:第一员工是认可公司的制度的,第二员工是知晓公司的制度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公司的规章制度才成立。具体可参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才能有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企业没有让员工签字,员工可以不认可或不承认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仲裁机构也不会认定这些制度有效。  反之,有了合法的制度,企业也有员工违反制度的证据,单方面与违反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补偿的。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没有完成连续三个月的任务,能否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这要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只对要满足合法、民主制定、公开的要求。如果你叙述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你的叙述来看公司的规章制度设计的过于苛刻,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首先协商,协商不好建议寻求律师帮助。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
  • 公司要求你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你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为你缴纳五险,另外应按你的收入标准支付你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备注:工资是工资总额,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提成等一切工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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