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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岗位”属:“非正规”(40、50工程岗位),本聘用协议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终止。2011年11月29日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聘用协议”了。 我聘用协议的终止期:2011年11月30日终止。可单位在2011年11月29日才告知我:不再续签“聘用协议”了。单位是否违法??? 我是2009年3月进入本单位的,单位应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 本协议:【第六条】协议的续签第一点:甲乙双方如需续签协议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手续。那么,单位有意不与我续签协议了,也是否应该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告知与我呢?或者是否应该书面告知与我呢?谢谢!

仲裁 2012-01-08 0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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