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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先在**厂任职,期间不慎碾坏手部,我方原先送其苏州医院就医,但尊其自己意愿而送其上海就医,并为其承担二十几万的医疗费。而期间由于上海医院的失误导致其手臂没能完全恢复,而我方也请律师帮他打赢了这场官司,上海医院承认这为他方失误造成愿付全责。而后来他在医院保证可以医好他的情况下自行签下合同,但至今仍未康复,而医院也排除了自己的责任,如今,其又在我方处讨要说法。请问:我方是否仍需赔偿其损失?

其他 2012-01-28 2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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