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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因和男友交往期间07年~08年底间,曾多次借款给他,用于其交学费、生活费等,总计约15,000元左右,但是因之前为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并未完全保留汇款凭据,且之前的银行卡为上一家公司的工资卡,因卡丢失,于08年中银行卡申请了注销。09年2月份,他提出分手,曾经借给他的钱至今都未归还,此部分钱是否可以要回? 另外,08年3月15我自己出资5700元买了惠普笔记本电脑,也一直借给他使用,我只用了共约2个月的时间,分手后,他有吧电脑快递给我,但我一直未收到,因快递单他未保存,至今电脑仍下落不明。此电脑费用我是否有权一并要回?请律师帮忙分析,非常感谢!

银行 2009-07-09 0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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