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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公司(简称A公司)在员工不知情情况下,擅自操作员工的退工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原因赫然写着:个人解除合同。而我们员工本人毫不知情,一直在A公司工作,并且还替我们申报了个税,发放了工资,一切看着很正常。我们只是单纯地认为未给我们社保缴费。 2021年6月,在员工一再要求处理社保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与在职员工协商,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从2021年3月1日开始转移到另一家成立不久的无锡分公司(简称B公司),他称此举是为了能够帮助在职员工缴纳社保与公积金,不受大批已离职员工的社保与公积金未缴纳影响。抱着只要能解决我们社保问题,同意了这一提议。此时就出现了,3-5月份社保在B申报,个税工资在A发放,这一情况。 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赔偿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9-09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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