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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次日,由县服装行业协会将该合同报送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后一直未置可否。该合同订立一个月后,王某来到 该县务工,并与一家经营服装业的私营企业 A 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并未 涉及王某食宿问题和生活用品相关福利。后王某向 A 公司要求提供住宿,A 公 司以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为由予以拒绝。王某以 A 公司违反该县《服装行业集 体合同》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A 公司履行该县《服装行业 集体合同》中企业应为职工提供免费食宿的义务。而 A 公司在答辩中提出以下 理由:①该县《服装行业集体合同》并未经过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明确认可, 故不具有法律效力;②公司负责人并未在《服装行业集体合同》上签字,该合同 即使生效,也对本公司无效。

群体劳资纠纷 2022-06-08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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