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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公司中途停止10天供暖,暖气费怎么算

业主维权 2023-12-10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取暖费报停后第二年需要交每年应交供热费用的20%。各省市缴纳比例可能不一致,由各省市自己定。以天津为例,暖气报停的第一年需要交纳供热计量费用的20%,称为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二年如果继续报停,则仍需交纳供热计量费用的20%;以后某年如果恢复使用取暖,则按全额供热费用交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暖气费一般是在供热采暖期前三十日内交纳,具体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超过一定时间未缴纳,供热公司有权停暖气。
    以临沂为例,根据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约定,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热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当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 暖气费一般是在供热采暖期前三十日内交纳,具体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超过一定时间未缴纳,供热公司有权停暖气。通常由物业发布通知,业主根据物业的通知进行缴纳。
    大部分地区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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