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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三年后到期还在孕期怎么办

讨薪 2024-02-20 14: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面对公益性岗位三年到期但处于孕期的情况,您应当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和单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存在特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才能终止。具体到您的情况,第四十五条中明确提到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而第六十一条指出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并强调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也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公益性岗位因合同到期而面临终止问题,而此时您正处于孕期,那么您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结束。如果单位坚持要终止合同,那么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结束,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至哺乳期结束期间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如果劳动仲裁结果不理想,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您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医院的孕检报告、与单位的沟通记录等,以支持您的诉求。同时,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便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律分析:女职工怀孕期享受的待遇: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要求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他。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女职工孕期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他。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劳动合同在女员工怀孕期间到期的,处理方式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往后顺延至员工的哺乳期结束。而在员工的哺乳期结束时,双方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决定再次签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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