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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请问在此修改之前若登记其一方产权名下应视为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其他 2012-07-08 1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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