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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转让单位组织的房屋认购资格,乙方已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资格转让合同》(仅为双方签订协议,未公证)付给甲方转让费及按时交纳了购房款,现甲方提出要毁约并自行购买该套房,只将乙方所付转让费及购房款返还乙方;按双方所签《商品房认购资格转让合同》中约定,如甲方反悔将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转让费及购房款,现双方就此争执不下,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09-08-08 1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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