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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云南建工集团下属企业的一名职工。在2007年因为企业职工住房困难所以集团向政府申请将眠山附近的一块企业用地建设为经济适用房(其购买标准与政府建造的经济适用房相同)。经过层层审批我得到了购房资格并于当年10月份交了20000元定金,然后在2008年10月再次交了50000元首付款。一直到今年7月分又交了70000元(按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比例为60%,其余部分可贷款), 并于当天签订了购房合同,贷款也正在办理当中。 因为个人的原因我在2009年底合同到期时不打算再续签(已在本单位工作10年)。所以想请问,到时离开对我所购买的这个房子后不会受到影响?(在购房前没与企业签订任何与房屋有关的任何协议,在购房合同当中也没有诸如:需工作多长时间的规定)。请专家律师帮助我解答一下这个疑问。谢谢您!

其他 2009-08-14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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