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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0年左右,通过杭州市房产交易,受让一处独立的砖木结构的私房,产权:私有住房,土地性质未曾标注.现有杭州市房产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一本,市政府发的契证一本.由于前房主未曾办有土地证,本人现缺一证.问:二证的法律效用是否等同于三证.该房产是否一定得办土地证,才是大产权房.已有交易行为的可直接定性为大产权房吗?目前杭州市集体土地的住房,是否也可拥有杭州市房产局的产权证书.如有,受让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其他 2009-08-16 0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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