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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份我把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对方,约定分四期付清转让款,最后一笔转让款为农历2011年12月30日,到现在对方只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就不履行合同了,对方人为黑龙江的长期在苏州工作的,我所转让的公司是在天台的,双方也没有约定起诉地,我想起诉对方应该上哪里的法院起诉。主要的是我想让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他可以要回所付的第一笔转让款吗?合同里有约定说他违约的话所付转让款归我所有并支付20万违约金,这个法律会支持我吗?谢谢各位律师指点啊

其他 2012-10-20 11: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案件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对方拒绝支付款项属于违约行为,无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对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法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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