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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9年10月10日交首付,2010年1月5日贷款银行拨付给开发商,期间2009年12月10日至12日为通知其他人员收房时间,本人询问答复每还贷款还不行。我于1月20日收房。在2012年5月底也就是收房后售楼部第一次电话通知要办产权证,收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将房款收款收据换成了不动产销售发票,仅展示了契税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说明——交房后180天内办理产权证,结果止2013年3月21日去房管局问答复没办。去售楼部问答复我买房迟也就办的晚。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说明——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补偿为0.5%(无时间类相关文字表述)。这几天我上网查了,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中关于办证和违约金具体为:办证交房后90天内,违约金当时为万分之二以后法院根据银行具体调整。结合以上事实,房产证3年没拿到手怎么办?寻求帮助,谢谢!!!

其他 2013-04-06 0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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