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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0年7月参加工作的,那时我们单位属于公路局的下属单位,是事业单位,到2006年的时候单位改成股份制,并于2006年5月1日重新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在单位手上).单位拖欠我南伞工地2007年5月至12月的工资至今未发,2008年1月的时候我调往保龙工地,工地9月的时候完工了,10月份单位通知我去南伞处理一些事务,回来没几天后就通知我去南伞上班,可因为我要做胆结石手术就和单位请了11月份一个月的假,他们也就派了其他人去,因为没去的事就和单位领导闹得有点不愉快,我去交请假条的时候因为他没在我就放在劳工并打了电话告诉他,他说让我放劳工就可以了.做完手术假期满后单位一直没安排我工作,我就转了个洗车场经营,后来单位通知我去交手上的账本和凭证,我因为洗车场刚转过来人手不够走不开就和他们说我现在有事暂时忙不过来,等过段时间一有空就去交,没想到到2009年4月底的时候他们发了个书面通知给我说如果不在4月31号之前交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我就想你们拖了我那么久的工资我都想大家一个单位的互相理解下没说什么,可我现在是忙不过来又不是说不交你们却不理解下这样对我,于是一气之下就打了个电话给单位领导说是不是我在交账的同时也可以拿到拖欠的工资,他说你先把账交了,工资的事到时候再说,我就说什么到时候再说你们以前拖欠别人的工资还不是说发,结果一直拖来拖去,一点信誉没有的,他就说那随便你.说归说,在他规定的时间我还是把账本交了,他也没把工资发给我.2009年5月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没通知我去签,也没通知我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养老保险什么的还是帮我交着,直到今天10月21号的时候电话通知我星期五去签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我们单位因为是搞工程的,所以平时不通知你下工地的时候就领最低生活保障.我2008年10月去过工地那应该属于上班,11月请假,12月到2009年10月单位既不通知我去上班也没说是属于待岗什么的,除了帮我交保险外什么费用都没发给我.基本情况就是这样,我现在就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下:1.因为是单位提出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向他要求工作9年每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赔偿的工资标准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还是按照以前一年的平均工资?单位是否可以找一些因为我有过错而拒绝赔偿的借口?2.去年10月到今年4月我们还存在合同关系,那么他是否应该支付我最低生活保障?5月到10月他虽然没与我签订合同可也没与我解除合同并帮我交着保险,那么是否可以说这几个月的劳动关系他也是承认的,也应该付给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因为没签合同应该付双倍?他是否可以找旷工这样的借口来拒付这几个月的费用?(旷工可以旷这么长时间吗,他也没发过什么通知)3.还有因为工作性质特殊所以这么多年的节假日上班我们也没发过加班工资,我是否可以要求他补发

其他 2009-10-22 1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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