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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炊事员(单位有3名炊事员,每天1人上班),每月上班10天,休息20天,即上1天班休息2天。一班工作时间分为四段:6:00---13:00小计为7小时;15:00---19:00小计为4小时;22:30---01:30小计为3小时;6:30---8:30小计为2小时。这样每班工作时间总计为16小时。全月工作时间为160小时,按照八小时工作制,全月工作为20天,这与劳动法规定的每月20.83天差0.83天。但我名义上是可以享受15天年休段,若3位炊事员都休完年休假,是没有其他人顶替上班的,也就是说,我们3位炊事员都不休年休假的。现在单位要求每班再延长半天工作时间,即第二天下班后,8:30---12:30再工作4小时,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全月加起来的工作时间达到了200小时(没有加班工资),请问这样做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了吗?而且,我们单位上班地点离家有23公里路程,上班有车接,下班要自行换乘2辆公交车回家,没有车贴补助,这样做可以吗?

其他 2013-05-07 1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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