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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乡卫生院做兼职,去的时候,我与乡卫生院谈好了,每月工资1300,其他的福利(指乡卫生院给职工发的福利),只要乡卫生院其他职工有,我就有,我与乡卫生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口头协议,每月只要把会计该干的的工作做好就行,可是,没过多久我因为有事情,不能继续在乡卫生院做兼职,就跟乡卫生院的领导协商,等他找到会计我再走,我同意了,等找到会计后,我就结束了兼职。在这期间,我把我该干的会计工作做好了,共计25天,等我要工资的时候,乡卫生院的领导说,我们院有规定,不满1个月不给结工资。像我这样的情况,能要到工资吗,受法律保护吗?

其他 2013-07-16 08: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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