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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2000年到教育局做临时工,主要负责门卫,卫生,浇花水等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到2008年,跟教育局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劳动协议书里写了:工伤,大病,社会养老保险自己负责,24小时上班,等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请问这个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教育局侵害了我爸的哪些权益,我们应该怎么维权?今年7月教育局说要给我爸缴纳养老保险,我们不同意,想要单位补缴以前未缴纳的养老保险。不知道应该从哪年补缴?

其他 2013-08-01 1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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