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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9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陈某家娶儿媳妇,大摆宴席。厨师周围将一小捅柴油倒入沸腾的油锅中,顿时火起,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指挥下,拆防通道 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 太窄,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的生产车间,就张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已拆除火道,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扑灭。 问题:张某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12-07-31 08: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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