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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购得一套二手房并且当年已房产过户,但是原户主因财产纠葛一直没回家,原户主的母亲强行占用购得的房子,居住至今(2013),同时,占用一同购得的地下车库,用于出租。因原户主母亲年纪大,报警多次未果。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谢谢。

其他 2018-10-17 01:4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对方的,
  • 可以起诉对方的

  • 二手房买卖,车库属于哪一方?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 二手房过户费用如下: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  普通住宅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144平方米以上属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4、营业税  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免征;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按差额的5.65%缴纳;商业用房按差额5.65%缴纳。5、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满五年免征,其它按差额的20%或是全额的1%缴纳。6、土地出让金  划拨住宅用地转让的按成交价1%缴纳。7、印花税  产权证按件贴花每件5元缴纳。8、工本费  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按10元/本缴纳。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 转让车位使用权不一定有效,具体如下: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1、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2、“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 你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
  • 可以起诉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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