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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7月1日到现在的单位工作的,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两个月,到月底包括试用期在内我正好做了六个月,现在单位无理由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书面通知,还叫我自己写辞职报告,还有当时签两份合同的时候有一份他们押着没给我,现在我不肯写辞职,我没有犯什么错误呀,他们最多叫我再做一个月期限,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我有什么经济补偿吗?

调解 2009-12-30 2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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