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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一家辽宁在宁波的分公司,今年老板说做不下去了,准备把我们(包括老板自己)都带到另一个本地公司,可我是怀孕有3个多月了,新公司知道我的这种情况是肯定不会要的。那我和原先公司的合同要到五月底到期,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原先公司没有注销,他是应该继续和我签订合同吧,那如果公司注销了,那公司应该给我怎样的补偿?

其他 2019-06-16 10:1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1、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违法,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
    2、如果单位超过1个月没有与你签订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
  •   公司注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无论注销与否,都应该要给你补偿的
  • 对于怀孕职工,合同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否则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
  • 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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