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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2年2月就职一家外企工作,当时单位没有与我签定合同交纳社保等,我申请多次未果,直至04年5月底本人要请产假前才与我签定合同,现我已在09年10月份辞职,请问在此情况下我现在是否还能要求前单位给我补交前面未交的保险等?有时间限制吗?辞职人员有没有失业金?有何规定?请求解答?谢谢!

其他 2010-04-28 1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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