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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2年2月份进公司的,签了2年合同,2014年1月份又续签了一份3年的合同,合同工资7400,今年6月份加到7500。今年5月份我怀孕了,由于情况不好,一直是请病假,预产期是2015年2月份,最近公司单方面想跟我协议产假4个月后解除合同,并起草了一份补偿协议给我,2014年10月份至2014年12月份工资只发我50%,并且4个月产假结束后只补偿我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我想咨询一下,我后面还有8个月的哺乳期工资,我是否能要求公司产假结束后将8个月哺乳期工资(每月7500)及3个半月经济补偿一次性发给我,另外,公司哺乳期必须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直到哺乳期结束吗?谢谢!

其他 2014-10-09 0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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