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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6,付某以其妻韩某为被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险5万元,期限30年,受益人付某。韩体检后按标准体投保,付某交了首期保费,次年亦按期交了保费。 1997-7,韩某因“系统性红斑狼疮” 住院治疗,11月病故。付某提出索赔。经查韩某1988年即确诊该病并住院治疗,出院后仍定期服药加以控制,效果不佳。 但投保时韩某填写的健康告知书并未将患次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患有“系统性红斑狼承保疮” 为由拒绝赔付。付某提出起诉。 2、争议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时已对被保险人体检,未发现异常,以标准体承保,即表示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予以认可,况且该病有明显的体征,保险公司在体检时未予注意,应当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付 3、问: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诉讼 2008-10-20 14:2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在为被保险人体检时未及时查出病情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该减轻投保人的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投保期限和已交保费酌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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