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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符合程序)迟到半小时的作旷工半天论处,迟到1小时的作旷工一天,月旷工3天的解除合同.   本人当月考勤记录上有2天晚到1时(因女儿生病,打电话给车间负责请假了),1天车间计件工人无活放假,没有人通知我,我跟着休了半天(我是车间服务人员),还有2天是9月29.30日(国庆假期)我都上了半天班,还有1次早退半小时是我的原因,现在公司以违纪给我下了解除合同通知单,我现在以以下理由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请您判断一下是否可以成立: 1.请假的2次的不能作为旷工论处,我已向车间主任请假,有我的电话清单 2.车间放假的一天不能作为旷工处理 3.法定假期加班属自愿,我因事只愿每天加半天,另半天不能作为旷工

其他 2008-10-21 0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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