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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是一份为期5年的合同,租金是一年年交的,本期租金到期日为2010年7月27日,因为我家中发生了重大变故,我已经无力经营原来的生意,所以我于2010年5月28日打电话口头通知出租方,想提前解除合同,对方以人在外面为借口,一直推脱不跟我见面。就在昨天,她突然告诉我,她在今年6月份已经委托别人来管理租房事宜了,不过我事先并没有得到过任何通知,更没有与我商量,我想问的是这个所谓的代理公司对于我这个合同而言是合法的吗?希望能得到你及时的回答,本人不甚感激!谢谢 杭州郑先生

其他 2010-07-02 1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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