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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年年底,公司的研发部门将从南京搬到杭州。员工不愿搬家,因此必须提前30天通知解雇员工: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签订,2017年1月12日上级通知您可能因公司搬迁而解雇您。1月18日,我们收到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合同于1月23日正式终止,如何补偿?公司1月23日放假,2月4日正常上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于1月23日正式终止。那么公司在一月份扣除部分工资是否合理?辞职员工是否有权在1月31日前正式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公司不同意这一要求,现在公司提议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并从1月23日起正式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员工要求两项变更:一是将日期改为2月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2.由于未能提前30天发出通知,需要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共计2个月的工资补偿。公司不同意这两项要求。以上两项要求和公司行为是否合法我们期待您的答复。

劳动纠纷 2022-09-03 2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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