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3 22:04
人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

2002年我区共有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56000余人,是历年来我区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为合理开发使用好毕业生人才资源,推进我区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实际,现就做好2002年自治区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是自治区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力军,开发使用好毕业生人才资源,是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新疆经济腾飞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大力实施"科教兴新"战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到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到经济建设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的极端重要性,站在世纪之初的制高点上,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打开视野,拓宽思路,做好面向新世纪的毕业生人才资源开发和使用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9〕21号)及2001年自治区党委第19次常委会议精神,对1998年以前入学的毕业生主要实行面向基层和生产、科研、教学一线计划分配就业的政策;对1998年及1998年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实行在国家、自治区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政策;对1997年招生时,已明确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中期改革方案自主择业的毕业生,不列入计划分配范围内。对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超过三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资格,自谋职业;毕业生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期限为三年,三年后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继续推荐就业。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抓住当前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大中型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新思想、新举措和新办法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制定优惠政策,做好毕业生资源的引进、储备与开发工作,努力营造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为毕业生提供充分施展才干的舞台,把毕业生人才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

四、各高中等院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改变重视招生,轻视培养,忽视就业的倾向,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价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围绕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力度。要加快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建立以院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过程,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边远艰苦地方去,到自治区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今后自治区将定期在各大媒体上公布各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率,以促进各院校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高等院校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压缩长线专业招生规模,加大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外向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院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步伐,推动院校招生、培养、就业工作的科学化进程。

五、努力做好少数民族毕业生及女性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妇女政策,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少数民族毕业生及女性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关系到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一件大事。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推荐、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各用人单位也要积极接收、吸纳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性毕业生。

六、大力开展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毕业生就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新政发〔2001〕48号)精神,高度重视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培训是手段,就业是目的的思想。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调查,摸清本地区、本行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数量、专业、层次及岗位需求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选准突破口,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就业培训计划和规划,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承担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各高中等院校要把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放在重要位置,大力开展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的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要认真登记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主动协助各级政府承担就业培训任务,制定出"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通过培训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七、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制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中等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人事部和我区制定的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健全毕业生就业的法规体系,减少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为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毕业生就业市场出现混乱,引发不稳定事件。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司〔2001〕11号)的规定,今后,凡举办以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为主体的招聘活动,都要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坚决取缔。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和个人打着"招聘会"的幌子,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扰乱正常的毕业生就业秩序,影响稳定大局。

九、具体政策和措施

1.毕业研究生的就业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就业,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高层次毕业生资源的合理使用。开发西部,建设新疆需要大量的高层次人才,我区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疆内就业,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我区的实际,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企业、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2.本专科毕业生自主择业;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或生源地自主择业;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要积极吸引内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来疆工作。凡自愿来我区就业的内地生源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允许在全疆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单位,其人事关系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代理,户口落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集体专户上。

今后,除自治区紧缺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外,原则上允许毕业生在其它省区就业,并不再收取教育培养费。

3.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就业,主要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第一线。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水平,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结合起来。各地州市人事、教育、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配备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师法》规定实施,汉语专业毕业生必须充实到教学第一线,为汉语教学服务。已完成"普九"任务的地区,可以鼓励专科毕业生到小学任教。中等师范毕业生由各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负责制定就业政策,面向农村小学任教,替换代课教师。

4.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在机构改革完成后,可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用人机制,选拔录用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不断优化公务员的年龄、专业、文化结构。

事业单位要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在编制范围内,积极接收并妥善安置好毕业生。

各大中型企业也要抓紧当前毕业生资源相对充裕的有利时机,正确处理好减人与进人、储备与发展、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积极挑选、吸纳、储备各类高素质人才。

5.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多接收毕业生,以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毕业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创办经济实体,创造财富,贡献国家。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和《关于开展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活动的意见》(新党发〔2002〕12号)文件精神,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6.大力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录用后,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管理。户口落在非公有制单位的集体专户上,也可落在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集体专户上。

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各部门在培养、使用、流动、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出国培训考察、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7.大力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并在职称、培训、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其档案、人事关系、户口可留在县市,工作在乡镇。

8.加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实行一证到底制度。各地、各部门严禁更换,凡更换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认可。自治区区属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高职毕业生)的《报到证》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并加盖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各地州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报到证》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发,因特殊情况需跨地州就业的毕业生,其《报到证》一律加盖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配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