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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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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4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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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长政发[1997〕50号)的精神,现就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外来劳动力管理的分工。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长单位的外来劳动力管理;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外来劳动力管理。

  二、企业招用生产经营地址所在县(市)劳动力的,不收取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但应当依照《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招用非生产经营所在地但仍属长沙市辖县(市)的外来劳动力的,减半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即每人每年按250元的标准收取。

  三、凡招用长、望、浏、宁四县(市)劳动力进入长沙市市区就业的,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减半征收。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集团成员(企业经理、副经理),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收取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上述企业延期至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规定》。延缓期内必须制订清退计划,逐步将本单位的外来劳动力清退到规定的比例之内,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凡经批准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按实际使用外来劳动力人数,在使用之日起15日内,根据使用人数多少,分别按年、半年、季缴纳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可按年缴纳;使用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可按半年缴纳;使用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按季缴纳。

  六、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可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未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列支。

  七、市及区、县(市)劳动局负责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各区、县(市)劳动局征收的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中,50%上缴市劳动局,列入再就业基金,其余50%留在区、县(市),列入再就业基金。

  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八、外来劳动力管理费作为再就业基金的来源之一,主要用于促进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培训、服务等工作。其中,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缴总额的5%。

  九、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市和区、县(市)劳动局收缴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行政性收款收据》,并加盖“长沙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用专用章”。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缴。全市统一收费收据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定期将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情况报告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外来劳动力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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